非领导职务干部是国家公务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加强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,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。为充分发挥我县非领导职务干部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,理顺其工作、管理关系,根据《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》、《贵州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(暂行)》和市组发[2002]8号文件精神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国家机关(含参照执行部门)中担任主任科员、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的干部。
第二条 科(局)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,严格按各单位2001年机构改革“三定”方案确定的职数,根据工作需要设置,设置的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本部门的领导职务。
第三条 非领导职务是实职,应有具体的职位和明确的工作职责,但不具有领导职责。
第四条 非领导职务干部主要职责任务:
(一)履行公务员应该履行的职责,接受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,服从单位工作安排。
(二)积极支持、协助领导班子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对基层工作进行督促、检查和指导。
(三)按照党组织的决定,配合领导班子成员协管某一方面的日常工作或协办某项工作。
(四)围绕本地本单位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,从事综合性或专门问题的调查研究,提出建议和意见。
(五)受组织的委托,参加有关的咨询活动和某些专门课题的研究讨论。
(六)完成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。
第五条 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政治待遇、生活待遇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要求,按同级干部对待。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党委(党组)讨论安排全面工作和各时期中心工作的重要会议;参加中心组学习、班子民主生活会。对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,可事先征求他们的意见,也可事后通报情况。
第六条 非领导职务干部工作表现突出和因工作特殊需要,可晋升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。非领导职务的提拔使用,严格按任职资格和条件,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,在全面考察考核的基础上进行,并按照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任命手续。工作、思想表现较差的,可参照领导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,降低或免去非领导职务。
第七条 做好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工作是各级党委(党组)的重要职责,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考核,结合所在部门班子换届、届中和运转考察一并进行,不单独述职,但应作民主测评。
各单位要加强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,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。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要主动安排和支持非领导职务干部做好工作。
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道真自治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中共道真自治县委组织部
2003年4月30日